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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确保本市!节,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节办200】14: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 ! 义:) 本办法所称国家!节水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节水【。证明商标《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节水标志是国家】。节水的宣《传标志?同时也是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产品和器具【、节:水型项?目以及其他》节水相关事》项的标?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经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授权负责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国家节水—标志的相关目录【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节能产!。。品评委?会)、上海市水利】排,灌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灌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节水办做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关节约?用水:宣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允许在宣传活!。动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的》。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项】目、节水型产品【和器具可直接申【请使用市节水办颁发!的国家节水标志【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根据》市节:水办:授权范围可在—企业、社区和项目形!。象标识、产品—和,器,具的广告宣传、【标牌和标识等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第五》条    (审定】标准) 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具体审定标准—。主要参照《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93、?节能产品《评审方法和程—序等现行技术标【准 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工程等?节,水事:项审定标《准另行制定 — , ,第六条?    《(申报资料) 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报告; 2、【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申!请表:; 3、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或报告; !。4、: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总—代,。理,商还需?提供总代理合同)复!。印件; 5、省、】部级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节水标准有效期!。限内的检《测报告; 》6,、三年以上保用【期,的产品或器具质量保!证书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携带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报告】到市节水办领—取或网上下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三)】市节:水办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审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节水办颁》发“: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八条    —(使:用时效) “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一月—内申请?复审在有效期—内市节水办可委托】市给:水,处、:。市排灌处《、市建筑节能—办、:。。市节能?产品评委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检查 !凡,行业检查符合节【。水标准的下》一年度可继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凡》。行业:检查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允许有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同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   !第,。九,条    (—费,用) ?节水宣传为社—会,公益:活,动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原则上《不收费只《适当收取申请表、】使用证书和》铜牌标志的工—本费使用证》。书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制作  《。 第十条   【 (变更手》续) 单位变更【名,称和性质、》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节水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奖 【 励) 对在—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节水办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监  督) 获】得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单位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维护国》家节水标《志的形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市节《水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颁发—。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三条 》   (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在执行本规定中】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法?规,、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节水】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