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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确保本—市节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节—办20014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  义?), 本办法所》称国家?节,水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节水证明商标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节水标—志是国?家节水的《宣,传标志?同时也是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产品和器具、】。节水型项目以及其】他节:水相关事项的—标识:   第三条  】。  (管理》部门) 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经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授权?负责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国家节水标志的】相关目录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节》能,。产品评委会)、【上海市水利排灌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灌,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节水办做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关节约用水宣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允许在【宣,传活动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的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项目、节!水型产品《和器:具可直接申请使用】市节水办颁发的【国家节水标志—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根据市节水办授权范!围,。可在企业、社区和】。项目形象标》识、产品和器—具的广告宣传、标牌!和标识等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第—五条   》 ,(审:定标准) 》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具体审?定标准主要参照【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93、!节能产品评》审方法和程序—。等现行技术标准 】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工程等节水事项审!。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报,资料) 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报》告; ?2、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申请:表; 3、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或报告》;, 4、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总代理《商还:需提供总代理—合同)复《印件; 《5、省、部级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节水】标准有?效期限内《的检测报告》; 6、三年以上保!用期的产品或器【具质量保证书—  :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携带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报告到市节水】办领取或《网上:下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三)市节水办—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审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节水办颁—发“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八条  —  (使《用时:效) “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一月内!申请复审在有效期内!市节:水办可委《托市给水处、市排灌!处、市建筑节能办】、市节能产》品评委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检查 凡】。行业检查符合节水】标准的下一年度可继!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凡行业检查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允许有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同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   第九条   ! (费用)》 节水宣传为社会公!益活动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原—则上不收费只—适当收取申请表【、使用证书和铜牌标!志的工本费使用【证书: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制作【。 ,  第十条    !(变更手续) 【单位变更名称和【性质:、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节水—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奖 】。 励) 对在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节水《办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监  督)— 获得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单位【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维护国家节水—标志:的形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市节水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颁发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在!执行本?规定中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法规、】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节水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