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确保本市节】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节:办200《14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定 》 义)
本办法【所称国家《节水: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节:。。水证明商标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节】水标志是国》家节水的宣传—标志同时也是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产:品,和器具、节水型项目!以,及其:他节:水相关事项的标【识
第三条 】 (管理部【门)
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经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授权负责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国家节水】标志的相关目录【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节能产《品评委会《)、上海市水—利排灌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灌《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节水办《做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关节约用水宣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允许在宣传活动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的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项目、?节水型产品和—器具可直接申请使用!。。市节水办《颁发:的国家?节水:标志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根据市节水【办授权范围》可在企业、社—区和项目形象标【识、产品和》器具的?广告:宣传、?。。标牌和标识等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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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定标准?)
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具体审定标准【主要参照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9?3、节能产品—评,审方法和程序等现】行技术标准》
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工程等》节水事项审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 (申报资料】),
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报告;
2、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申】请表;?
,3、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或报告;
4、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总代理商还需提】供总代理合同)【复印件;
5、省】、部:级,。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节水标准【有效期限内的检测报!告;
6、》三年以上保用期的产!品或器具质量保【证书
第七条 !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携带》。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报告到市节—水办领取或网上下】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三:)市:节水办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审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节水办颁发“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 (《使用时?效,)
:“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一月内】申请复审在有—效期内市节》水办可委托市给水处!、市排灌处、市【。建筑节能办、市【节能产?品评委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检查
凡行业检查!符合节水标准—。的下一年度》可继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凡行业检查】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允许有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同【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
第九条【 : (费《用)
节水宣—传为:社会:。公,益活动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原则上【不收费只适当—收,取,申请:表、使用证书和铜】牌标志的工》。本费:。使用证书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条 《 (变更手续)
单!位变更名称》和性质、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节】水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奖】 励)
》对在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节水》办给予?奖励和表彰
—。 ,
第十二条 【。 (《监 督)》
,获得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单位?。。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维护国家节—水标志的形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市》节水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颁【发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 (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在《执行本规定中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法,规、: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 : (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节水办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