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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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 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 (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 ?(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服务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服务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招标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