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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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 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 【(,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 (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服务》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服务》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招标?。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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