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 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 ?(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 —(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服》务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服《务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招标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