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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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 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 (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 (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服务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服务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招】标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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