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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  :    《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 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 (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 (】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服】务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服务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招标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