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 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 (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 (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服务期限、处】置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评议结束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服务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服务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服务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招标】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管理按【照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