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 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 (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八)其它来》源,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 第?三章 准入》管理
《 第十七条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 (四)住房—情况证明;
【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第三:十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 ,。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五十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退休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
(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
》 , (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 (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 (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
【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五)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十三】条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