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 ,。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 ,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七)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八)其它—。来源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 第三十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 第五章 租赁】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 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 :第四十九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 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五》十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 (四)退休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
(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
《 (?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 (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 (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五)其它相关【证明
? 第六十三条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