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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 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 , 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 (:八)其它来源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 , 第十七条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  (三)》收入: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 ,第三十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第六章 】退出管理  —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五十》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 ,。第五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  (四)退休的人!员;  《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   (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 (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 (五)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十三条?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