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 (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 (八)其它来【源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 第三章 准入管!理
: 第十七条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 第三十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
: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 :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 ,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 第四十九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 第:五十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九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退休!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
(《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 , (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 (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五)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十三条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