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 ,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 ,。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 (七)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八)其—它来源
》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 第三《章 准入管理
】。 第:。十,七条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
— 第二十八条 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第三十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
》。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 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 第五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五【十,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退休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
(》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 (五《)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十三条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