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 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 ,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 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七)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八)其它来》。源
:。。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
, , 第二十八》条 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 第三十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
!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 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五十!。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九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
?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退休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
(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
!。 (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 (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 (五)《其它相关证》明
? 第六十三条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