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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 (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  (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八)其它来源【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  (三)收入证】明;:  :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第三》。十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 , 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第六章 退出管理】 ,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 第四十《。九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五十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九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  (四)退休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 】  (?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 》  (?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 【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 (:五,),。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十三条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 ,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