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 ,(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七)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八)其它【来源: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  第三《章 准入管理 【  第十七条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  (三《)收入证明; 【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  :第三十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 第四十九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  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五十》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九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  !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退休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   (】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  (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 (:。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  (五)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十】三条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