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
! (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
《 (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 ,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 :(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按“先租—后售”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八)其它来【源
?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 (三)收入【证明;
》。 (四)住房情【况证明?。。;,
, (五)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
第【。三,十条: 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
】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
! 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 (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 第四十九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五十【五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六【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九条 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九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
?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 (四)退休的人员!;
: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
(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
! (:。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 (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 住房情况—证明包括
》 , (一)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五)】其,它相关证明
— 第六十》三条 ?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