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栏;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物料运输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堆【场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道路保洁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保洁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裸土绿化和铺装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关单位》对其:范围内的裸露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或者铺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管理:人员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