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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 第四?条(产生《申报) 《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  第八条(集【中处置) 》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