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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 ,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