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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 第十一条》(中转站)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