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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  :第六条(临》时贮存)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 第十一条(中转】站)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 ,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 ,。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