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 第九条(收运要求!)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 ,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