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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管理防止因—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积水?、,。污水冒溢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管道 凡因施工等!。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排水管道是指雨水!、污水、《。合,流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连接管等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本市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指导 ?。第五:条(申请资料) 】建设单?位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前必须向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工程【涉及区域内排—水管道的管经、流】量、流向、完好【程度和积《水情况及临时—封堵位置示》。意,图;    — ,(二:)有效的临时排【。水措施和方》案;    (三】)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审批?规定) 建设单【位需临时封堵—市属公共排水管道】直径在105—0毫米?以上(含105【0毫米)或》者泵站、污》水厂进出《水总管的应当向【市排水处提出—申请市排《水,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征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作同意;市排【水处应当在接—到,反馈意见之》后的五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市排水处的审—批情况应当及时【抄送排水管》道所在?地的: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涉及汛期》实施的还应当抄送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建设单位《需,临时封堵区、县属公!共排水管《道或:者市属公共排—水,管道直径《在1:050毫米以下的】。。应当向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批复并将批】复在临?时封堵?实施前抄送市排水处!;涉及汛期实施【的还应当抄送—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因紧急抢修工程需!要临时?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应,当急事急办》 第七条《(封堵?期责任)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确保临时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排水畅通并承担防!汛责任 第》八条(?变更规定《) 建设单位原定】的临:时封堵排水管道计】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拆封?管理) 临时封堵的!。排,水管道建设单—位必须按《期拆封并恢复原状 !       拆封!排水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并,。通知原审批部门现场!检查其中涉及1【050毫米以上【(含1?05:0毫米)的》管道还应当通知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现场【检查符合拆封—排水:管,道要求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书面签证;不符!合拆封排水管道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改《正       】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应当尽可能缩短排!水管:道封堵时间确—需延期拆《封排水管道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条(应【急措施)《 ,凡发生暴《雨、水管爆》裂造成积水等紧【急情况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排水和抢险措施【;市排?水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封排水管道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 !市排水处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未按本】。规定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市水!务局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责任承担)【 违反本规》定,造成积水、污—水冒溢等后果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规定《) 排水管理部门未!履行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排水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