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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水务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  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排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排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执法《总队”  》 四、第四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2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 ,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十条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其中: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或者】区(县)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接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和中心城【。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市水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 ,。 接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和《区(县)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市属】或者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第十四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  第十《七条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 第十八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送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 !   第三》章 运行管理 】。  第十九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 ,第二十条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其中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  【。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治理!期限  《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六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七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或者》区,(,县)排水《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  第二十八条【市排水公司实—施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应【当报市水务局—批准;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并—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排水设施使用费【应当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   第三十—二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 第三十四》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  第三《十,六条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第三十七条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堵塞排水管道—;(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向】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下罚款(一)排】水量在2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排水量超过2【0立方米/》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损!坏排水设施、影【响,污水运行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擅自实施—。中段放泄或者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排水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污水冒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赶到现场或者!未采取?。措施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五)《。、(六)项行为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封堵:其排:放口: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属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应当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九条妨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排,水管理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排水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第五:十五条?。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