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水务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 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排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排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执,法总队?”,
?四,。、第四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条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其中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或者区(县)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 接?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和中心城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市水【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接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和区(县)【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市属或】者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 第十四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 第十七条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十八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送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
【第,三章 运行管理
】
第十九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 第二十条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其中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治理期限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六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七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或者区(县—)排水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八条市排水公司【实施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应当【报市水务局批准【;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并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三十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排水设》施使用费应当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 第三十《四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第三十五条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六条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第三十七条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堵塞排《水管道;《(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向》。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下罚!款(一?)排水?量在2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排—水量超过20立【方米/?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损!坏排水设施、影响】污,水,运行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擅】。自实施中段放泄【或者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排水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污水冒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赶到现场或》者,未采取措施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五)、(《。六)项行为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封《堵,其排放?口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属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应当—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妨《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排水!管理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五十一条排—水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第五十五《条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