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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 ,。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水:务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 , 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排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排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执法—总队”   四、第!四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条,。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其中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或者区(县)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接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和:中,心城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市水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接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和:区(县)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市属或者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  第十四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十八】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送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 】   第三章 运】行管理  — ,第十:九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条】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其中》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治理期》。限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 【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  第二十六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七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或》者,区(县)排水—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八条市?排水公?司实施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应当报市水务局批】准;: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九条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并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三十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排水设施使!。用费应当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 第三十二》。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第三十五条—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六条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  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第三【十七:条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 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堵塞》。排水管?道;(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向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下罚款(一)排【水量在2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排水量超过—20立方米/—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损《坏排:水设施、影响—。污水运?行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擅自《实施中段放泄或者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排水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污水《冒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赶到现场》或者未采取措—施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五)、(六)—。项行:为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封堵其排放口【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属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应》当,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九条妨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条排水管—理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排水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第【五十五条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