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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  :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水—务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  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市排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排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执法总队”   四!。、第四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2日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本市!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水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领导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由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经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由所《在区(县)的排水经!营,。单位负责《经营   》公,共排:水系统内排水设施的!运行: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第九条】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十条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其中】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或者区(县—)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接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和中心城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市水【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  接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和区!(县:)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市属【或者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  :第十四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十八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送》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   第三】。章 运行管》。理,  ? 第十九条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条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其中—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治理期限 】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六条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第【二十七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或者区(县)排】水,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八条市排【水,公司:实施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应当?报市水务局批—准;: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并?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三十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排》水设施使用》费应当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 第三十四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六】。条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  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第【三十七?。条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堵塞!排水管?道;:(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行为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向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下罚》款(一)排》水量:在20?立方米/《日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排?水量超过20立方米!/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损坏排水设施【、影响污水运—行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擅自实施中段放泄或!者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养护维【修排水?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污水冒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赶到现场或者未!采取措施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有第三十!九条第?。(五)、(》六):项行为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封堵其排—放口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属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应当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 因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妨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排水管理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排水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市水务!局,、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排水设施是—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等 ?  (二)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放《污,水的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三)市!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以《及接入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网络的部分【排水设施   【(,四)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是指各区(—县)自成体》系,并具有独立排水功】能的公共排水设施网!络 :  第五十五—条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湖泊、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