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源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排涝、灌溉、供】水等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等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参建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的管》理措施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观念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小《。(一)?型和市列重点小(】二,)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其余【水利工程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开工前—应向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核验、签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参与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的实】施;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障?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检测制度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由质检单位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取【样,检测资?料、:认证程序、检—测资料成果等规范管!理提高检测》资料的可追诉性【。
第二十七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按照— “:三,高、三化、三精”】的,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逐—步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在确保强度—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预制构】件,平整度、光》滑度:有效解决混凝土外观!出现的?蜂窝麻面、》。色,差,、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等问题
!第三:十条 各项目业主在!遵,循规范、规程—和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绿《化规划并结》合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规!划绿化用地选择适宜!树种进行《绿化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九)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第三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