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源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排涝、灌溉!、供水等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等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参建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的》管,。理措施?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观念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小【(一)型和市列重点!小(二?)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其余水利工程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开工前应向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核验、签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参与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的实施;【。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障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检】测制度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由质检单位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取样检测资料、【认证程序、检—测资:。料,成果等规范管—理提高检测资料的】可追诉?性
第二十七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按照 “三高—、三化、三精”【的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逐步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在确保《强度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预制构件—平整度、光滑度【有效解决混凝—土外观出现的—蜂窝麻面《、,色差、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等,问题
第三十条 各!项目:业主在遵循》规范、规程和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绿化】规划并结合》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规划绿化用地】选择适?宜树种进行绿—化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九)?。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第三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