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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源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排涝】、灌溉、供水等【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等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参建?。。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的管理【措,施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观念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小【(一)型和市列【重点小(二)—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其余—水利工程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开工前应向】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核验、签》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参与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的【实施:;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障,。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检】测制度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由质检单!位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取样:检测资料、认证程序!、检测资料成果【等规范管理提高【检测资料《。。的可:追诉性 第》二十七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按照 “三高、三化!、三:精”的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逐步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在确《保强度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预制构件【平整度、光滑度【有效解决《混凝土外观出—现的蜂窝麻面、色差!、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等问题 第!三,十条 各《项目业主《在遵循?规范、规程》和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绿化规划《并结合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规《划绿化用地选择【适宜树种《进行绿化《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九)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第三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