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源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排【涝、灌溉、供水等】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等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参建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的管理措施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观念: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小(一)型和市【列重:点,小(二)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其余水利—工程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开工前应》向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核验、签【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参与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的实施;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障: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检测制!度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由质检单位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取样检测资—料、认证程序—、检测资料成果【等规范管理》提高检测资料的可追!诉性:
第二十七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按照 “三高、】三化、三精”—的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逐步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在?确保强度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预,制,构件平整度、光【滑度:有效解决混凝土外】。观出现的蜂窝—麻面、色差、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等《问题
第三》。十条 各《项,。目业主在遵循规【范,、规程和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绿化规?划并结合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规,划,绿化用地选择适宜树!种进行?绿化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九《)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第三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