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源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排【涝、灌溉、供水【等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等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参建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的管理措施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观念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小(一)型和市列】重点小(二)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其余水】利工程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开工前】应向: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核验、签》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参与》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的?实施;?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障—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检测《制,度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由质检单位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取样检测资料!、认证程序、检测资!料,。。成果等规范管理提高!检测资?料的:可追诉?性
第二《。十七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按照 —“三高、三化、【三精”的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逐!步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在确【保强度?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预制构件!平整度、光滑度【有效解决混凝—。土外观?出现的?蜂窝麻面、色差、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等问题
第》三十条 各项目【业主在遵循规范【、规:程和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绿?化规划并结合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规划绿化》用地选择适宜树【种进行绿化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九!)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第三】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