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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  :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  ?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汛安】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  :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 :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 】 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  :。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制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其他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并组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回收和—补充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四)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