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汛安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  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 ,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制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其】他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并组—。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回收和补充—工作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 (四)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的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