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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汛安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   第四章 防】汛抢险 《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  】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  ?。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 ,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 ,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制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其:他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并—。组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回收!和,补充工作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四)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