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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  ?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四)擅自垦殖;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汛?安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第四章 防汛抢险 ! :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 ,。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  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制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其他【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并组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回收和补《。充工作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四)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 《 ,(,五)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