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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 ,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  :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 (二)毁》损防浪作物;— ,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汛安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 ,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  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  ?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  :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制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其他—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并组!。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回收和!补充: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四】)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 《 (五?)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