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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 ,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汛安《。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  : 第四章 》防汛抢险  【 ,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  ?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 — 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 ,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制度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其他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并组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回收和补充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四)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  :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