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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  :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  ?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  ?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汛安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   第四章 防!。。。。汛抢险   【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 ,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  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 , , ,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制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其他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并组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回收和补》充工作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 》 (三)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 (四)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的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