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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 :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 ,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汛安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  第四章 防【汛抢险 《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  《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 : ,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制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其—他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并组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回收和补《充工作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四)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