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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   第八条— 防:汛专项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防《汛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专?项,规划的?修改按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一条 防【汛预案是指对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可能引起的【灾害进行防汛抢险】、减轻?灾害:的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包括防汛风险分析、!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 —   第》十二条 市防汛【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专项规划、》。防汛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防汛预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防汛:预案和?区、县防汛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防汛—预案的要《求编:制本:。辖区防汛预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防汛预《案,的,修改:按照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   第三》章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管—、区县管或者—乡镇管防汛工程设施!和维修养护》管理职责防汛工【程,设施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的要求制订!防汛工?程设施的运行方案 !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自行《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  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防汛工程设》施运行方案做好【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工《作    —第十九条《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专家《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进行》安全鉴定;防汛【工程设施运》行中出现可能影响防!汛安全要求状—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条 】防汛工程设施应当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二)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进?行装卸作业在—不具备船舶靠泊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  !(三)?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四)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五)其他【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 ?。。。 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需《要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的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期:间遇有暴雨或—者积水等紧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提:前拆除封堵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取)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汛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汛要求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按照—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防汛安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地铁、】隧道、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 ,第,四章 防汛抢险  !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部署组建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在紧急防汛期【服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需要组织或】者落实防汛抢—险队伍;《防汛抢?险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在紧急防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第三十五【条 在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辖,区,防汛抢险《的统:一指挥;《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岗值班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防汛抢险】的指:挥  局部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区、《县和部门《的防汛值班》按前款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第三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海事、港《口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对—砍伐的林木予以补种!    第四十条! 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防,汛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防汛工程设!施,安全情况等》信息:;电信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  —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本市汛情和防汛!抢险等信息   !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防、民政、旅游、】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本市规划】和,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兼顾防汛避—灾的需?求 :   第四十四】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将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修复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本市】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引起的损失 】   ?第四十五条 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发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第四十》六条 防汛》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 :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防汛: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中经立?项审批确定的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其—毁损后的修复本地区!的防:汛抢险以《及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补充?   第四—十七条 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制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其他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和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并组织?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回收和补充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新建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防汛《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  (?四):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 , (五)《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的【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防汛《墙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防汛墙岸段【。从事装卸作》业不按照防汛要求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或者?改,造防汛墙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施工泥浆倾倒】垃圾、杂物或者【擅自:封堵排水管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防汛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防汛预案!的;  (二—)对政府投资的防汛!工程设施建设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三)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   ?  (四)》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截留、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