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2-2014 建标库

4.3  钢结构基层

4.3.1  钢结构表面处理可采用喷射或抛射、手工或动力工具、高压射流等处理方法。

4.3.2  喷射或抛射处理等级、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等级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一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的有关规定。

4.3.3  高压射流表面处理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且氧化皮、铁锈和涂料涂层等附着物已清除,底材显露部分的表面应具有金属光泽。

    2  高压射流处理的钢材表面经干燥处理后4h内应涂刷底层涂料。

4.3.4  已处理的钢结构表面不得再次污染,当受到二次污染时,应再次进行表面处理。

4.3.5  经过处理的钢结构基面应及时涂刷底层涂料,间隔时间不应超过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