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12-2014 建标库

3.2  基层要求

3.2.1  防腐蚀工程的基层应包括混凝土基层、钢结构基层和木质基层。

3.2.2  基层应符合设计规定,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3.2.3  混凝土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应密实,不得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空鼓等现象。强度应经过检测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地下水渗漏、不均匀沉陷。

    2  基层的表面平整度,应采用2m靠尺检查。当防腐蚀层厚度不小于5mm时,允许空隙不应大于4mm;当防腐蚀层厚度小于5mm时,允许空隙不应大于2mm。

    3  基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浇筑混凝土时宜采用清水模板,当采用钢模板时选用的脱模剂不应污染基层。

    5  基层的阴阳角宜做成斜面或圆角,当基层表面进行块材铺砌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直角。

    6  经过养护的基层表面,不得有白色析出物。

    7  经过养护的找平层表面不得出现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空鼓等缺陷。

3.2.4  钢结构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的安装工程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2  表面应平整、洁净,不得有焊渣、焊疤或毛刺等缺陷。

    3  焊缝应饱满,不得有气孔、夹渣等缺陷。

    4  阳角的圆弧半径不宜小于3mm。

3.2.5  木质基层表面应干燥、平整、光滑和无树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