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提高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水平,加强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
1.0.3 进入现场的建筑防腐蚀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和质量检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1.0.4 需现场配制使用的材料应经试验确定。经试验确定的配合比不得任意改变。
1.0.5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应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1.0.6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使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