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老旧
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5月17日
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解决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在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和外部环境四类功能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
本方案改造范围主要是老旧小区和远年住房。老旧小区主要指上世纪末前建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老化、建设标准不高的住宅房屋。远年住房特指199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商品房、少量公产房等(含平房)。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区于2012至2015年,对旧楼区进行了提升改造,主要集中在居住功能方面,且未包括远年住房。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群众对继续实施老旧小区和远年住房改造呼声较高,全面开展改造工作迫在眉睫。
二、总体安排
经相关职能部门与各街道协同配合、逐项甄别,我区改造工作共涉及372个片区、3149幢、17.52万户、1060.1万平方米。改造工作包括消防、电梯、二次供水、老化线路和配电箱、燃气、路灯、井盖、甬路、围墙、阳台和外檐、严损房屋11大类、29项、76子项。在此基础上,根据存在问题数量,将列入改造计划的片区划分为Ⅰ、Ⅱ、Ⅲ三类。其中,Ⅰ类为存在10项以上问题片区,涉及38个片区、221.75万平方米;Ⅱ类为存在5项以上问题片区,涉及218个片区、735.65万平方米;Ⅲ类为存在5项以下问题片区,涉及116个片区、102.69万平方米。同时,由各职能部门划分为紧急(红色)、一般(橙色)两个等级。自2017年启动至2019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
(一)2017年完成存在紧急(红色)问题的排险及部分Ⅰ类片区改造工作,共163个片区、564万平方米。其中:第一批68个片区、311万平方米,2017年6月开工,11月前完成;第二批95个片区、253万平方米,2017年9月开工,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2018年完成全部Ⅰ类、大部分Ⅱ类片区改造工作。
(三)2019年完成全部Ⅱ、Ⅲ类片区改造工作。
此外,列入3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征收片的住房,由各街道负责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底线。
三、工作任务
主要对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和外部环境四类功能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改造,包括11大类、29项、76子项问题。
(一)消防共涉及2项、24子项。隐患6844处,其中需维修3850处、更换2994处。
(二)电梯共涉及3项、3子项。隐患58部,其中需改造58部。
(三)二次供水共涉及3项、3子项。隐患160处,其中需整体改造140处,泵房改造20处。
(四)老化线路、配电箱共涉及4项、13子项。需更换老旧线路336.48千米,维修配电箱4个。
(五)燃气共涉及3项、3子项。隐患3428处,其中需改造燃气户内立管2099户、灶具连接管7931户、庭院管网35.17千米。
(六)路灯共涉及2项、9子项。隐患1636基,其中需维修1180基、更换456基。
(七)井盖共涉及1项、7子项。隐患9522处。
(八)甬路共涉及1项、4子项。隐患71.08万平方米。
(九)围墙共涉及2项、2子项。隐患44.12千米,其中需维修32.80千米,重建11.32千米。
(十)阳台、外檐共涉及5项、5子项。隐患22.49万平方米,其中阳台栏板维修0.53万平方米、阳台开裂11.04万平方米、阳台栏板抹灰层脱落4.33万平方米、阳台栏板抹灰层空鼓0.99万平方米、外檐维修5.6万平方米。
(十一)严损房屋共涉及3项、3子项。经各街道组织初步查勘,隐患面积2.71万平方米,尚需专业机构鉴定确认。
四、资金政策
据初步估算,3年改造资金共需3.65亿元。资金渠道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0.89亿元(承担未实施旧楼区改造的52个片区及已实施旧楼区改造的320个小区的阳台外檐、严损房屋所需资金的50%),区级财政资金和产权单位(产权人)自筹资金2.76亿元(承担未实施旧楼区改造的52个片区及已实施旧楼区改造的320个小区的阳台外檐、严损房屋所需资金的50%,旧楼区改造后消防、电梯、路灯、井盖、甬路、围墙出现回潮的改造资金),产权单位一般承担10%,具体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市财政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按照首期启动、中期推动、验收移交三个阶段,分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在全市改造内容和标准的基础上,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改造内容,提高改造标准,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自行承担。改造资金要严格使用管理,精打细算,不准截留或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2017年资金预算待造价公司审核后确定。
五、保障措施
按照“市政府做好顶层设计、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建立区级工作体系。
(一)区级指挥系统。
成立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新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姜 义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刘冬云 副区长
金 强 副区长
刘广生 副区长
杨秉魁 副区长
刘 彤 副区长
成 员:黑 亮 区政协副主席、鸿顺里街道办事处主任
邢玉兴 区政协副主席、王串场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大庆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 伟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于 涌 区建委主任
张春起 区市容园林委主任
刘海力 区财政局局长
李 强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志飞 区房管局局长
吴俊雅 区民政局局长
杨 罡 区安监局局长
周晋民 区体育局局长
单连庆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杨瑞明 望海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波 光复道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孝未 宁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曲崇田 新开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健 建昌道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 蕾 江都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錾 月牙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 强 铁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振祥 区规划分局局长
殷金星 公安河北分局副局长
张 军 消防河北支队支队长
(二)区协调工作组职责。
区协调工作组以各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区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开展改造工作。各街道及各职能部门分别抽调一名科级干部(能够统筹协调改造中涉及的本单位职责,深入各小区推动工作的人员),进驻区协调工作组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河北区中纺前街30号(宁园街道办事处旁)。区协调工作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河北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改造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按照相关工作导则,做好施工前清障、拆违等前期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燃气、二次供水、路灯、供电等施工的相关施工协调及移交接管工作;确定区政府委托区房管局为招标主体单位,聘请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消防、电梯等安全类和对讲门、楼内下水管道等功能类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和验收工作;落实区级财政资金,组织产权单位(产权人)筹集整治资金;指导成立社区党支部,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实现常态长效管理。
区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大庆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伟、区房管局局长王志飞、副局长司津(常务)担任。现场负责人为区房管局副调研员田玉柱,联系人为区房管局房管科科长刘海滨,联系电话:26293609;传真:26283129。
(三)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1.区政府作为此次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顺利开展改造工作。
2.区房管局负责改造工作日常协调工作,并对小区围墙、房屋阳台及外檐、严损房屋等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鉴定和维修,负责推动楼内信报箱、电信企业的管线整理,并按照标准完成验收工作。
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电梯实施安全评估,组织开展电梯维修、改造或更新,并按照标准完成验收工作。
4.区建委负责指导工程招投标,推动市能源集团对庭院燃气管网、户内立管和灶具连接管等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改造。推动市水务集团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状况检查和改造。推动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对老旧线路和配电箱使用状况的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按照标准完成验收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小区路灯按原标准进行维修、养护工作;对楼道公用照明设施的表计安装以及管辖范围内表计前供电线路的整理规范。负责对楼间甬路、井盖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维修工作,并按照标准完成验收工作。
5.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推动市路灯管理处对小区路灯进行检查、维修、更换,并按照标准完成验收工作;指导推动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按期完成治理私搭乱建、侵占绿地、乱堆乱放等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类用房改造和群众宣传教育、施工对接、社会监督员选取管理和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确定接管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政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8.区规划分局负责缺失单元门栋地名牌、楼体地名牌补建,配合做好房屋落地重建工作。
9.公安河北分局负责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规划设计、组织推动、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10.消防河北支队负责对消防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及综合判定,开展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并按照标准完成验收工作。
11.区安监局依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12.区体育局负责配建社区健身园设施及完成验收工作。
13.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做好群众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实施清障、拆违工作;协调各专业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进行改造、验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及电梯、消防设施、防盗门、信报箱、小区大门及围墙等项目的接管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1号),在区民政局指导下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14.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配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