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8-2011 建标库

5.5      

5.5.2  结构上的埋设件应采用预埋或预留孔、槽。固定设备用的锚栓等预埋件,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入。如必须在混凝土预留孔、槽时,孔、槽底部须保留至少250mm厚的混凝土;如确无预埋条件或埋设件遗漏或埋设件位置不准确时,后置埋件必须采用有效的防水措施。

5.5.3  结构上的埋设件和预留孔、槽均不得遗漏。固定在模板上的埋设件和预留孔、槽,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

       地下工程结构上的埋设件,长期处于潮湿或腐蚀介质环境中很容易产生锈蚀和电腐蚀。其破坏作用:一是日久锈蚀会使埋设件丧失承载能力,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二是埋设件锈蚀后由于自身体积产生膨胀,使得埋设件与混凝土接触处产生细微裂缝,形成渗水通道。故本条提出了埋设件应进行防腐处理的规定。

5.5.4  防水混凝土结构除密实度影响抗渗性外,其厚度也对抗渗性有影响。厚度大时可以延长渗水通路,增加对水压的阻力。本条规定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局部加厚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可以弥补厚度的不足,以减少对防水混凝土结构抗渗性不利的因素。

5.5.5  由于埋设件周围的混凝土振捣不够密实,容易造成该部位的渗漏水,埋设件与迎水面混凝土相接触的周围应预留凹槽,凹槽内应嵌填密封材料,以确保埋设件部位的防水性能。

5.5.6  在采用螺栓加堵头的方法时,工具式螺栓可简化施工操作并可反复使用,因此重点介绍了这种构造做法。

       穿过混凝土结构且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周围容易造成渗漏,因此螺栓上应加焊方形止水环以增加渗水路径,同时拆模后应采取加强防水措施,将留下的凹槽封堵密实。

5.5.7  地下工程防水层应是一个封闭整体,不得有任何可能导致渗漏的缝隙。故本条规定预留孔、槽内的防水层应与主体结构防水层保持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