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8-2011 建标库

4.2  水泥砂浆防水层

4.2.1  防水砂浆分为掺有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和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两大类,水泥砂浆防水层适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水泥防水砂浆系刚性防水材料,适应基层变形能力差,不适用于持续振动或温度大于80°C的地下工程。一些具有防腐蚀功能的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常温下可用于化工大气和腐蚀性水作用的部位,也可用于浓度不大于2%的酸性介质或中等浓度以下的碱性介质和盐类介质作用的部位。因此,环境具有腐蚀性的地下工程,可根据介质、浓度、温度和作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选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腐蚀工程的设计、选材、施工及验收可参照现行标准《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CECS1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等有关规定。

4.2.2  随着防水技术的进步,普通水泥砂浆已逐渐被掺加外加剂、掺合料或聚合物乳液的防水砂浆所取代;由于防水砂浆施工工艺更简便,防水效果更可靠,因此本条取消了普通水泥砂浆防水层的规定。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是以水泥、细骨料为主要原材料,以聚合物和添加剂等为改性材料并以适当配比混合而成的,产品分为干粉类和乳液类,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JC/T984的有关规定。

4.2.3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水泥应使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主要根据水泥早强、快硬、防渗、膨胀、抗硫酸盐等性能,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水泥出厂后存放时间不宜过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快硬水泥不得超过1个月。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不得使用,必要时需经过检验后确定。

       2  砂宜采用中砂,粒径大于3mm的颗粒应在使用前筛除。砂的颗粒应坚硬、粗糙、洁净,同时砂中不得含有垃圾和草根等有机杂质。砂中含泥量、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均应符合高强度混凝土用砂的规定。

       3  一般能饮用的自来水和天然水,均可用作防水砂浆用水。规定水中不得有影响水泥正常凝结与硬化的有害杂质或油类、糖类等。

       4  聚合物乳液的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用聚合物乳液》JC/T1017的有关规定。

       5  外加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规定。

4.2.4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至关重要。基层表面状态不好、不平整、不坚实、有孔洞和缝隙,就会影响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均匀性及与基层的粘结性。

       2  施工前,要对基层仔细处理。表面疏松的石子、浮浆等要先清除干净;如有凹凸不平或蜂窝麻面、孔洞等,应剔除疏松部位,并预先进行修补;埋设件、穿墙管、预留凹槽等细部构造,均是防水工程的薄弱点,需先用反应固化型弹性密封材料嵌填密封处理。

4.2.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施工缝是水泥砂浆防水层的薄弱部位,施工缝接槎不严密及位置留设不当等原因将导致防水层渗漏水。因此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应紧密结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如必须留槎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离开阴阳角处不得小于200mm,接槎要依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

       2  为避免水泥砂浆防水层产生裂缝,在砂浆终凝后约12h~24h要及时进行湿养护。一般水泥砂浆14d强度可达标准强度的80%。

       聚合物水泥砂浆防水层应采用干湿交替的养护方法,早期硬化后7d内采用潮湿养护,后期采用自然养护;在潮湿环境中,可在自然条件下养护。聚合物防水砂浆终凝后泛白前,不得洒水养护或雨淋,以防水冲走砂浆中的胶乳而破坏胶网膜的形成。

4.2.6  本条对水泥砂浆防水层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作出规定。

4.2.7  在水泥砂浆中掺入各种外加剂、掺合料的防水砂浆,可提高砂浆的密实性、抗渗性,应用已较为普遍。而在水泥砂浆中掺入高分子聚合物配制成具有韧性、耐冲击性好的聚合物水泥砂浆,是近年来国内外发展较快、具有较好防水效果的新型防水材料。

       由于外加剂、掺合料和聚合物的质量参差不齐,配制防水砂浆必须根据不同防水工程部位的防水规定和所用材料的特性,提供能满足设计要求的适宜配合比。配制过程中,必须做到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计量应准确,搅拌应均匀,现场抽样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4.2.8  目前掺入各种外加剂、掺合料和聚合物的防水砂浆品种繁多,给设计和施工单位选用这些材料带来一定的困难。《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4.2.8条列出了防水砂浆主要性能要求,可以满足设计和施工单位使用。同时规定:掺外加剂、掺合料的防水砂浆,其粘结强度应大于0.6MPa,抗渗性应大于或等于0.8MPa;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其粘结强度应大于1.2MPa,抗渗性应大于或等于1.5MPa,砂浆浸水168h后材料的粘结强度及抗渗性的保持率应大于或等于80%。又按《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JC/T984-2005的规定,粘结强度7d应大于或等于1.0MPa,28d应大于或等于1.2MPa;抗渗压力7d应大于或等于1.0MPa,28d应大于或等于1.5MPa。综上所述,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和抗渗性应是进场材料必检项目。

4.2.9  水泥砂浆防水层不宜单独作为一个防水层,而应与基层粘结牢固并连成一体,共同承受外力及压力水的作用。水泥砂浆防水层宜采用分层抹压法施工,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紧密贴合,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空鼓现象。

       由于本次修订将普通水泥砂浆防水层取消,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的粘结牢固显得格外重要,故对原条文作了局部修改。

       本条检验方法是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在确定水泥砂浆防水层是否有空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对单个空鼓面积不大于0.01m2且无裂纹者,一律可不作修补;局部单个空鼓面积大于0.01m2或虽面积不大但裂纹显著者,应予修补。二是对已经出现大面积空鼓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认可后处理。三是对水泥砂浆防水层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4.2.10  水泥砂浆防水层不同于普通水泥砂浆找平层,在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基层上宜采用分层抹压法施工,防止防水层的表面产生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保证防水层和基层的粘结质量。水泥砂浆铺压面层时,应在砂浆收水后二次压光,使表面坚固密实、平整;砂浆终凝后,应采取浇水、喷养护剂等手段充分养护,保证砂浆中的水泥充分水化,确保防水层质量。

4.2.11  参见本规范第4.2.5条的条文说明。

4.2.12  水泥砂浆防水层无论是在结构迎水面还是在结构背水面,都具有很好的防水效果。根据防水砂浆的特性和目前应用的实际情况,《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对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厚度作了规定,掺外加剂或掺合料水泥砂浆防水层厚度宜为18mm~20mm;聚合物水泥砂浆防水层厚度单层施工宜为6mm~8mm,双层施工厚度宜为10mm~12mm。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厚度测量,应在砂浆终凝前用钢针插入进行尺量检查,不允许在已硬化的防水层表面任意凿孔破坏。

4.2.13  本条对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