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8-2011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3.0.2  明挖法和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应按表3.0.2-1和表3.0.2-2选用。

表3.0.2-1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表3.0.2-2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3.0.3  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

3.0.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  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0.6  防水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0.7  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  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  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为合格。

3.0.8  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0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采用明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  地下防水工程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3.0.12  地下防水工程是一个子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2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

3.0.13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抽样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0.14  地下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