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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 —  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 —  :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七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  :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九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   (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   (【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  ! (:一,)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变【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   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  《。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 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对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给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  》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自用部【位及其?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位及】其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的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 第二?十五条 经房—屋质检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能继【续使用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迁出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 (一)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抵押、擅自调换或转!让的;   (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四】。)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以下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构成安全—隐患的; 》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的; !。  (四)在住宅】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下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六)—其他故意《损害房屋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使用权变更决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予受理房屋置换【或房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决—定收回房屋的—给予3个月》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直管公房房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房改审批决—定终止出售协议退回!原购房款5年内不】予受理房改申请【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房改购买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注】销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第三十《八条: 灵武?市、:永,宁,、贺兰两县直管公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