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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 【  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 :  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 第七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 :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九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 ?  (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   (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   (一》)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 】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  :(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变更的!情形 ?  第十四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   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六条 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  《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  第二十》条, 对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给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自《用部位及其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位及其!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的【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 第二十五条 经】房屋:质检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能继续!使用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迁出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 (一)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抵!押、擅自调换或【转让的;《  : (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  (三)》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四)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以】下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构成》安全隐患《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的;  ! (:四)在住《宅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下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六)其他故意损害房!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使,。用权变更决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予—受理房屋《置换或房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决定收回房屋【的给予3个月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房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直管公房房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房改!审批决定终止出售】协议退回《原购房款5年—内,不予受理《房改申请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房改购》买,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注销所有权登记 】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灵武市、】永宁、贺兰两县直管!公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