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
【 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
《 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七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
? ,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
(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
(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
【 (:。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
(》一)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
—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 (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 ,(,七):其他不?宜变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
】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六条 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
《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对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给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 第二十一—条 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自用部《位及其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位及!其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的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经房屋》质检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能继!续使用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迁出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抵押、擅自】调换或转让的;
】 (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 (三《)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四)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以下》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构成安全】隐患: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的;
(四)!在住宅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下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 (六?)其他?故意损害房屋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使用权变《更决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予受理房屋【置换或房改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决定收回—房屋的给《予3个月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房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直管公房房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房改审批决定!终,止出售协《议退回?原购房?款5年内不予受理】房改申?请,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房改购买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注:销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灵武市、永宁—、贺兰两县直—管公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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