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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  》 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   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  第七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九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   【(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 ?  (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  : (一)《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  (七)其他不宜!变更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 ,  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六条 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 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对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给!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  【 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直管】。公房自用《部位及?其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位《及其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直管公】房的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  第二十》五,条 经房屋质—检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能【继续使用《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迁出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抵押、擅自调换或】转让的;   (】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 (:三)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四)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以《下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构成安全【隐患:的;  《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的;   (四】)在住?宅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下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六)】其他故意损害房【屋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使用】权变更决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予受《理房屋?置换或房改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决定收回房屋!的给予3个月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房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直管—公房房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销房改审批!决定终止出》售协:议退回原购房款5年!内不予受理房改申】请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房改购买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注销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第三十八条 灵】武市、永宁、—。。贺兰两县直管公【。。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