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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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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 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
《。 特:此通知
—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 0.!8,‰ 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第三:条 : 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第四条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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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的垃》圾用房 《
第六条— 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 6》.0 ?辆 / 10—0 ㎡ 《。建筑面积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2.0㎡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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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 50m !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2.3.10 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 ,10% 《
第九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m 套型建筑—面,积 144 ㎡【 ,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第十条】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4.9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 【6.1?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 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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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
第《十三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0.45》m 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 0:.7m 》
第十》四,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 0.7!m 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m《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十五条!。 ,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1,.0:m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m 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第十六条《。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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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 2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 3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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