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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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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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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 ,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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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 ,0.8?‰ 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第三条 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第—四条 ?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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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的垃《。圾用房
第】六条 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 6.》0 辆 / 100! ,㎡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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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2.0㎡】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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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 50?m 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2.3!.10 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 10%
】 第九?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m! ,套型建筑面积—。 144 ㎡ 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第十—条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4.9》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
: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 6.1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 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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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
: 第十三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0【.45m 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 【。0.7m 》 ,
第十》四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 0.7m!。 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m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第十五条》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1.0m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m 】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 第十六条 附 则!
》。 1 .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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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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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 :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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