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
, :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 :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
特此【通,知
—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 0.8!‰ 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第三条 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第四条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第五条?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的垃圾?。用房
—第六条 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 6.0 辆】 / 100 【㎡ 建筑面积
!。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2.0㎡ 控—制
?
第八条》 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 5》0m 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2.3?。.10 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 10》%
—第九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m 套—型建筑面《积 144 ㎡【 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
:第十条 《。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4.9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 6.1】。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 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
, 第十三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0.—45m? 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 0】.7m
】第十四条《 ,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 0.!。7m: 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m—。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第十五》条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1?.0m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m !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第十六?条 附 则
!。 , 1 .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 2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3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