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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   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 0.8‰【 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第三条!  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 第四条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 第五条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的垃?圾,用房 《 第六条  【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 6.0《。 辆 / 100 !㎡ 建筑面》积 ?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2.0㎡》 控:制 第八条 ! 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 【50m 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2.3.10】 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 10】。% 第【。九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m 】套型建筑面积 14!4, ㎡ ?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 第十?条 :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4》.9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 第十一条 【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 ?6.1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 ?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0【.4:5m ?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 0.7m 【 ? 第十四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 0.7m!。。 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m—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 , 第十五条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1.0m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m 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第十【六,条, 附 则  】   1 .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   ? 2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3—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