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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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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
—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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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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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 ,0.8‰《 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第三】条 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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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
第五》条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的垃圾【用,房 :
第六》条 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 6.0 》辆 / 100 】㎡ :建筑面积
】第七条 《 ,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2,.0:㎡ 控制《
第八条 】 ,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 50m 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2.—。3.10 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 10《%
第九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m 套型建筑面积 !144 ㎡》 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 ,第十条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4.《9,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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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 6.】1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 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0.45【m :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 0《.7m
第!。。十四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 0.7《m 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m: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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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1.0m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m —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第十六!条 附 则》
1】 .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 2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3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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