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 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
特》此通知
— :。。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 !0,.8‰ 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
,
第三条 【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第四!条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 ,第,五条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 的垃圾用房 !
第六条 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 6—.0 辆 / 10!0, ㎡ 建筑面积 】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2—。.0㎡ 《控制: ,。。
第《八条 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 【50m 《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 :2.:3.10 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 10% !
第》九条 ?。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m 套《型建筑面积 1【44 ㎡《 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第十条 】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4.9《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 6.1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 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
第十三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0.45m—。 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 0.7m 】
第十四条 !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 【0.7m 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m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十—五条 ?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 1:.,0m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1.0m【 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
第十六条 附】。 则:。。
:
1— .: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2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 ?3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