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6-2012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规定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针对目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强调应有木结构工程施工技术队伍,才能承担木结构工程施工任务。

3.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包括木结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又包括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构防护等分项工程。因此,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其中之一作为木结构分项工程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工程的防护分项工程(防火、防腐)可以分包,但其管理、施工质量仍应由木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施工单位负责。

3.0.3  本条规定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

3.0.4  木结构使用环境的分类,依据是林业行业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LY/T1636-2005,主要为选择正确的木结构防护方法服务。

3.0.5  木材所显露出的纹理,具有自然美,形成雅致的装饰面。本条将木结构外表参照原规范对胶合木结构的要求,分为A、B、C级。A级相当于室内装饰要求,B级相当于室外装饰要求,而C级相当于木结构不外露的要求。

3.0.6  本条具体规定木结构工程控制施工质量的内容:

    1  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旨在强调按设计图纸施工。

    2  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及木产品,包括方木、原木、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材、木基结构板材、金属连接件和结构用胶等。这些材料都涉及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要求做进场验收和见证检验。进场验收、见证检验主要是控制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交接检验主要是控制制作加工质量。这是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是木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3  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按本规范规定的控制指标进行自检。

    4  各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的交接检验,关键在于建立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全局观念,将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形成有机整体。

    5  在原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的要求。这是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或材料替代,这些文件要求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也是将来结构维修、维护的重要依据。

3.0.7  木结构在我国发展较快,不断引进、研发新材料、新技术,各类木结构技术规范不可能将这些材料和技术全部包含在内,但又应鼓励创新和研发。本条规定了采用新技术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程序。

3.0.8  规定材料的替换原则。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高等级材料替代低等级材料,由于截面减小,可能影响抗火性能,故有时结构并不安全,截面减小还可能影响结构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反之,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低等级材料替代高等级材料,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关于各类构件对木材材质等级的规定,故通过等强换算进行材料替换,需经设计单位复核同意。

3.0.9  从国际市场进口木材和木产品,是发展我国木结构的重要途径。本条所指木材和木产品包括方木、原木、规格材、胶合木、木基结构板材、结构复合木材、工字形木搁栅、齿板桁架以及各类金属连接件等产品。国外大部分木产品和金属连接件是工业化生产的产品,都有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标志产品的生产厂家、树种、强度等级和认证机构名称等。对于产地国具有产品标识的木产品,既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也要求有相应的产品标识。对于产地国本来就没有产品标识的木产品,可只要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另外,在美欧等国家和地区,木产品的标识是经过严格质量认证的,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这些产品标识一旦经由我国相关认证机构确认,在我国也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