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 判定规则
C.3.1 烘干法应以每根试材的5个试样平均值为该试材含水率,应以5根试材中的含水率最大值为该批木料的含水率,并不应大于本规范有关木材含水率的规定。
C.3.2 规格材应以每根试材的12个测点的平均值为每根试材的含水率,5根试材的最大值应为检验批该树种该规格的含水率代表值。
C.3.3 层板胶合木构件的三个截面上各层层板含水率的平均值应为该构件含水率,同一层板的6个含水率平均值应作该层层板的含水率代表值。
C.3 判定规则
C.3.1 烘干法应以每根试材的5个试样平均值为该试材含水率,应以5根试材中的含水率最大值为该批木料的含水率,并不应大于本规范有关木材含水率的规定。
C.3.2 规格材应以每根试材的12个测点的平均值为每根试材的含水率,5根试材的最大值应为检验批该树种该规格的含水率代表值。
C.3.3 层板胶合木构件的三个截面上各层层板含水率的平均值应为该构件含水率,同一层板的6个含水率平均值应作该层层板的含水率代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