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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划确《定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因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对滇池等》。湖泊、河《。流的保护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协调—各类专项规划并符合!。上一层级的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空—间环境?统一规划 城乡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没有标准和!规范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经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 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监督和查!处,。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受: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专(兼)职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建立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创新管理—模式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条】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产业园区规划【由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的产业园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省级】。以上和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昆明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的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重要地段和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的【。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审批;》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 第十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在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指导建—。筑设计、协调—城市景观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十九条— 临水、《临山以及生态—隔离带?等重点高度》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合理控!制密度和空间形态预!留城市景观及通【风,视廊保证城市天【际线与山水风貌【相协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天际线【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城乡】规划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后,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镇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进行》建设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还应当】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相关许可证件;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但?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确需—延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期限内获得》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等文件】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规划条件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方应?当持拟?出让地块、地下【空间的现状》地,形图、实地勘测界线!图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条件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以及应—当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及接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其他相关—。手续时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未纳入!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逾期未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总平面》图在施工现》场和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建筑?方案和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侵占城镇规划】控制线的; (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在近期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内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三十—九条 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六米不《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或者使用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清场退【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 第四【十二条 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涉及【总平面图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对规划许》可变: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变更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纳入出让合同 】第四十三《条 :市政管线与市政道路!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其技术?经,济,指标、设计文件【、图:纸,应,当真实、准确、一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对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设施—申请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回复公开《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及《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违法建筑】监管不到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市容【秩序的; (三)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规定编制的; 】(四)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五)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的;: (六)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规划核实的—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拆除《但未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三)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瞒等手?段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意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五十六条 规划设】。计、勘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以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和测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或者《。建设工程测》量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四)提供!虚假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工程测量成》果,的; (五)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六,)设计图纸》内容与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符【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测量或者未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并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进行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城乡《道路:。、规划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城市绿地以及【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二)侵!。占电:信、电力、》燃气、供(排—)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三!)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的; (四》)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的; (五)】侵占水库、湖泊【。、河道、水源保【。护地和机场、—军事安全控制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的;? (六)《侵占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的; (七!)阻碍?无线电微波通—道有碍永久性测量标!识有碍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 :(八:)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九!)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第六十条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违!法建设?工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