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