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