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