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