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