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