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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