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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