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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