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实行许可证年度【审验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燃】。气工程建《设项目;
》(三:),定期:组织: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生产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六)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考核》机,制负责对经营者信用!记录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专项】。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五)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依法!取得所在地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许可!证,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等相关》。资料;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登记管理;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等【处理;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瓶装燃气;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互倒灌燃气;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更》新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抢险、抢修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住:。。的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第三十?五条 ?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