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本条规定了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以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 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12.0.3 本条规定了由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
(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3)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本条规定了由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
(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