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0-2013 建标库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3  本条规定不同工程特点应采用的合同形式。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2)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施工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备的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

    (3)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