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工程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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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