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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投诉【与处理 《 《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拆》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     3 【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  — ,  4? ,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 , ? ,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 《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     4 !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