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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投】诉与处理 !。 , 5.3.1 】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拆【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 4 ?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 ?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   —。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     3 !。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    】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