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投诉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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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
5》.,3.2 《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拆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 :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
【 3 《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
《 ?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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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
—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
—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
?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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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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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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