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供水、?节水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按照建设与管养【并重、保护优先【、安全运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给予:补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养经费由经—营方承担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大》。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水库及小!塘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参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进!行设置、配备—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小(二【)型:水库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三!)组织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水利工程管!理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二)《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依据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洪排涝工作》;
(四)》实行计?划供水计收水—费;
(五)处置】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推广运—用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中型以上水》库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确定;
—(二)小(一)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一【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三)小(二)!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10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30一8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四,)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五:。)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六》)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渠道渠顶】向外1?一8米管《理范围以外5—一10?米为:保护范围;》
,(七:)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一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一: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一1《5,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一50米为保】。护,范围;
(八)拦河!闸的管理范围为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拦河闸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
(九)节—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产权单【位根据?工程规模等划分;】
(十?)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按建(】构)筑物外边缘【510米划》定;
(十一)【小塘坝、小》水窖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十:二)其他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划】定
第?十二条 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土地使用【权,标图:立界由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办理用》地手续
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 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爆破、挖筑【鱼塘; —
(二)倾倒—、堆放、掩埋垃【圾、废渣等废—弃物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三)擅自开》垦土地;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
(:。五)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二)擅自【设置构?筑物、?放水、挖渠、—截,水;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或?者猎捕野生》水生:动物;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
:(五:),清洗对水体》有污染的物品—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网:箱养殖、放牧—;
(三)旅游【、露营、游泳、【垂钓;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者?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因功?能丧失需要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能?批准报废
报—废的:水利工程有》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排除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产权、名称—、工程特性等—发生变更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在!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用!水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具体:实施: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报批
供水—单位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权》单位:逾期不排除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逾期不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