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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供水、节水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按》照建设与管养—并重、保护》优先、?安全:运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给予补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养经】费由经营方承担【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大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水?库及小塘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参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进行设置、配】备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小(《二,)型水库《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三!)组织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水利工程管理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二)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依据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洪排涝工作》; (四)实行计】划供水计收水费【。; (五《)处:置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推【广运用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中?型以上水库》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确定; (【二)小(一)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一?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三)小(二》。)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10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30一8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四)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五】)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六《。)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渠道】渠顶向?外1一?。8米管理范围—以外5一《10米为保护—范围; (七)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一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一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一15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一5》0米为保护范围; !(八)拦河闸的【管理范围为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拦河闸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 (九)节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产权单位根—据工程规《模等划?分,。; (十)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按建(构)筑物外!边缘51《0米划定;》 (十一)小—塘坝、小水》窖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十二《)其他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划定—。 ,第十二条 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土地使用权标图【立界由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办理—用地手续 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 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爆—破、挖筑《鱼塘;   (二!)倾倒、堆放、【掩埋垃圾、废—渣等废弃物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三)擅自开》垦土地;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 :(,五)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二)擅!自,设置构筑物》、放水、挖渠、【截,水;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或者!猎捕野生《水生动物;》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 (五)清洗【对水体有《污染的物品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网箱养殖—、放牧?; (?三):旅游、露《营,、,游,泳、:垂钓;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者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因功?能丧:失需要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能批准】报废 报废》的水:利工程?有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排除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产权、名称、工程】特性等发生》变更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在《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用【水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具体实《。施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报!批 供?水单:位,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权单位逾《期不排除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逾期不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