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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供:水、节水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按照建设与管—养并重、保护优【先、安全运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给予补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养经】费由经营方承担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大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水库及小!塘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参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进行设置、配备】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小(二】)型水库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三)组】织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水利工程》管理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二)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依据】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洪:排涝工作; (四】)实行计划供水【计收水费;》 (五)处置—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推广运用—。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中型以上【水库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确定; (二)】小(一)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一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三)小?(二)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10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3!0一8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四》。)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五)】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六)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渠道渠顶!向,外1一8米》管理范?围以外5一10米为!保护范围; (七)!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一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一【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一》15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一50米为保护【范围; (八)拦】河闸的管理范围为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拦河闸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 (九)节》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产权单位根据【工程规模等划分;】。 (十?。)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按?建(:构)筑?物外边缘510米】划定:;, (十一《)小塘?坝、小水窖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十二)其他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划定 第十【二条 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土地使》。。用权标?图,立界由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办理用?地手续 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 为保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工程?效能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爆破、挖筑【鱼塘;   (二!)倾:倒、堆放、掩埋【垃圾:、废渣等废弃物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三)擅自开】。。垦土地?;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 (五)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二?)擅:自,设置构?筑物、放水、—挖渠、截《。水;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或者?猎捕野生水》生动物;《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 (五)清洗对!水体有污染的物品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网?箱养殖、放》牧,; (三)旅游、露!。营、游泳《、垂钓;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任意堵!塞、填毁和改—变原有的防洪排【涝体系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因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部分或者】。全部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因功《能丧失需要》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能批准报废 报废!的水利工程有—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排除—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产权、名称、工程特!性等发生变更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在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用水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具】体实施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报批 供水》单位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权单位逾期不】排除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逾期不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2 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