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