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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 ,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 ,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 ,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 ,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