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 ,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