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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