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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