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