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 ,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