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 ,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