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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