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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 ,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 ,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 ,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