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 ,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 ,。。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 ,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