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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 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  ? 第十一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 ,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 ,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七)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环—境纠纷;  (】八)受理单》位或者?个人对?污染:。与,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设立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需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第二十条 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  第!二十一?。条 省、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第二十二条 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中设立环》境监理员《对污染源实行现【场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一,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产:生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所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四)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  (五)限期】治理的执《行情况?;  ? (六)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 ,(八)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和恢复》  :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居住区【、文教?区、疗?。养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 ,禁止围湖造田过【量放水防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过量【开采  《 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不得向水体排放;!禁,。止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 :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 禁止在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野生珍!稀物种及优良家禽】。、家畜、作物、药物!良,种保护和繁育中心 ! 保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益虫益鸟严禁【猎,捕、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严禁采挖、出售】。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对象【的野生?植物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重要【化石产?。地,。。和,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严格】保护西双版》纳等地?的热带?雨林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第三!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控制【和,治理污染严重的行】业逐步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生产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三—十六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定点、设!计和施工严格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在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四十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 ,征收排污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省、地—(自:治州、省辖市)、县!。三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城镇噪声】和振动的管理各种】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安:置防振、消声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标准【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行!驶、搅拌《、,振动:、灌注?等作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根据当地自然条【 件和环《境特:。点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少的生》产,项目 ? :排放污染《物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必须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 第四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硫磺、土!炼焦以及噪声振【。动等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对从事矿》业,开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放射【性源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放射性环境污染!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申报登?。记并统一由省放射】性监理所《集,中管理和处置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享受减免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和绿《化、美化环境的【。产业发展  —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  第五—十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口岸?的,环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本省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内?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 : ,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 (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 (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 , (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 (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  ?(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  《(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 第五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缴纳排《污水费、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或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自治《州,、省辖市、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属于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属?于条例?。应用方面《的问:题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