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