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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