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