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