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