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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