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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