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