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