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