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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