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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