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