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文条例
(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六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十: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