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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  (四)泥石【流易发区; —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 ,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