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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四)泥?石流易?发区:;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 ,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