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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四)泥石流易发区】;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