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四)泥石》流易发区;
【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 ,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