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 (四)泥石流易】发区;?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