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四)?泥石流?易发区?;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 ,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 ,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