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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四)泥石流易发区】;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