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四】)泥石流易发—区;
《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 ,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