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四)?泥石流易发区—;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