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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四)?泥石流易发区;  !。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 ,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 ,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