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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坡耕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分布》区;   (二)】石漠化区、》干,。热河谷区;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 【  (?四,)泥石流易》。。发区;?  : (五)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六)其他生!态环境恶《化、水旱灾害—。严重区?。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圈养轮—牧等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下列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   (一)有】堤防的河《。道以:内堤:脚线:起,、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二)湖【。泊以最高运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 (三)水》库以正?常蓄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   (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二—)水库?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   !(三:)塘坝校核水位【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内的地带; 】  (五)》铁路:安全保护区和公路管!理范围两侧的山坡】、排洪?沟、碎落台》、路基坡《面,;   (六)侵】蚀沟的沟头、沟【边和沟坡地带—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抢【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树育草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林—木的:。应当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并采取?梯地:、鱼鳞坑、水平阶、!蓄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25!度以下的《坡耕地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 ,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 ,  :(二)实行分—期建:设,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编报、《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三)位于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一—级区内的《保护区、《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进行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标准:同时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在取《得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批复后《。15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占地面《。积;:  :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分层剥】离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  :(三)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理、监测、设—施评估等成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第四?章 治理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 第二十三条 【下列:地区的水土流—。失应当分类治理【   (一》)江河、湖泊和水】库周边区域》主要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护?林体系?;,   (二)—石漠化地区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沟《、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冲【刷保护耕作》土层、改良土—壤;  《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主【要采取?建设:谷坊、拦沙坝—、排导槽、挡—土墙、抗滑桩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 ,(四)生《态脆弱地《区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轮牧、禁伐、封禁!抚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治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承包】给单位、个》人治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 生产建设单位在】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期间应当】制,定渣土堆放计划有序!堆,放渣土?对不再?扰动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应当:及时采取种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水土流?失监测?网络:规划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站点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水土流失日—常监测?和,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土流失《监测站点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发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况下可以适》时发:布 :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自项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内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或》者,未对具备移植条【件的原生植物进【行移:植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水行》政综合?执法的由其水政【监,察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