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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6〕31号 <!!-- /a》rticle-h】d,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 【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利用再】生水: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坑》。。水、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废污水、【雨雪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神木?、府谷按《照陕:西省关?。于,在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的意》见执行涉及跨区域】、流域事项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 本市境《内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以及其他跨县区!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区域?和流域综合规划【在市内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在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河,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本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河流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各县区按照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 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的: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须由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       【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境内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河流】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条《  市管水》库和跨县区的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排污口的设—。置应严格《执行:排污口论证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具备【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采【。区的划?定规则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供《水单位不《得签订供水协议【、私自供水 取【水许可应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 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用水计划并!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       【    《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市节约用水规】。划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相【应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工作完善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再生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规划范?围内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矿坑水、再【生水和雨水作—业 洗浴、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循》环用水?。。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三十四条 —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少:于两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四十一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审:查手:续;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补办审查手续【的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其他水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