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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6〕31号【。 <!《-- /ar—ticle》-hd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 》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利用再》生水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坑水、?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废》污水、雨雪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神木、府—。谷按照陕西省关【于在: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的意—见执行涉及跨—区域、?流域事?项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市】境内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以》及其他跨县区—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区域和流域综—。合规划在市》内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在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河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本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河流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各县区按照】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 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的【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须由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   ?。。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境内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河流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条  市管水库和】跨县区的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一条 !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排:污口的设置应严格】执行排?污口论?证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具备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采区的】划定规则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 ,第,五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五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供水单位】不得签?订供水协《议、私自供》水 取水《许可应?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用水计!划并: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   ?  :     》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市,。节约用水规划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相》应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后执】行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工作完善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一条 【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再《生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规】划范围内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矿坑水、《再生水和雨水作业 !洗浴、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循环!。用水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少于!两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        】。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四《十一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审查:手续;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补,办审查手《续的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 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其他水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