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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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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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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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 ?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利用再生水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坑水、?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废污《水、雨雪《。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神木、!府谷按照陕》西省关于《在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的意见执行涉及】跨区域、流域事【项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市境内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以及其他跨县区】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区【域和流域综合规【。划在市内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在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河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本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河流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各》县区按照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
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的—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须】由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 】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境内《。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河流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条 !市管水库和跨县区】的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排—。。污口的?设置应?严格执行《排污口论证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具备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采区【的划定规《则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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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五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供水单位不得签】订供水协《议、私自供水—
取水许可》应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用水计?划并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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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市节?约用水规划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相应《。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工作【完善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再生》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规划?。范围内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矿坑水、再生水】和雨水作《业
洗浴、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循环用水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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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少于:两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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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四十一条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审查手续;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补办审查手》续,的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 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其?他水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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