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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6,〕,31号 <—!-- /arti!cle-hd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 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利,用再生水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坑水、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废污《水,、雨雪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 !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神木】、府谷按照陕—西省:关于在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的,意见执行涉及跨区域!、流域事项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市境内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以及其他跨县区】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区域》和流域综合规划在】市内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在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河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本》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河流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各县:区按照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 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的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须由: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     》 ,    《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境内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河流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条 【 市管水库和—跨县:区的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排》污口:的设置应严》格执行排污口—论证: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具】备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采—区,的划定规则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供水单位不得签订供!水,。协议、私自供水 取!。水许可应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用】水计:划并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   ?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市节约用》水规划?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相》应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工作完善》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一条 ?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再生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规划【。范围内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矿坑?水、再生水》和雨水作《业 洗浴、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循环用水【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三十四条 !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少于两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四十一条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审,查手续;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补,办审:。查手续?的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其他水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