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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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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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 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利用再生!水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坑》水、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废污水、》雨,雪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神木、府谷》。按照陕西省关于在】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的意见执行】涉及跨区域、流域】事项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市境?内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以【及其:他跨县区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区域和流【域综合规划在市【内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在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河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本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河流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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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各县区—按照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
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的,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须由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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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境内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河!流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条 !市,管水库?和跨县区的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排污口的设置应严!格执行?。排污口论证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具!备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采区《的划定规则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供水单位不》得签订?供,水协议、私自供水】
取水许可应—。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用水计划并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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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市节约》用水:规划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相应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工?作完:善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再生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规划】范围内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矿坑水、《再生:水和雨水作业
洗】浴、: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循环用水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少,于两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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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四十一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审查手!续;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补:办,审查手续的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其他:水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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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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