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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6〕:31号 》<,!-- /arti!cle?-h:d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榆【。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 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利!用再生水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坑水、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废污水、雨雪!。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 【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神—木、府谷按照陕【西省关于在神—木县府谷县开展省】直管县试点的—意见执行《涉及跨?区域、?流,域事项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市境内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以及其《他跨:。县区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区域和流域—综合规划《在市内?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在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佳芦:河,等河: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本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本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河流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各县区按【照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 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矿坑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的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须由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      —。。  :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境?内,。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河【流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条 ? 市管水库和跨【。县区:的河流、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排污!口的设置《应严格执行》排污:口论证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具备?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采【区的划定规则—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 第五?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供水单位不得签订】供水协议、私—自供:水 取水许》可应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用水计划并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      —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市节约用水规划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相应》。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工作完善—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再生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规】划,范围内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矿坑》水、再?生水和?雨水作业 洗—浴、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循环用—水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七条 【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少》于两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  :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四,十一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审》查手续;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补办】审查手续《的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其,他,水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1?6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