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 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 !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 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新的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按变更】。的手:续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无需增项即可—承接相应级》别的专业承包工程(!具体涵盖内》容见附件2) 【
第十一条 — 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可直:接承继?原企业相应增项【资质级?别
:。第十二条 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新公》司,承认其已有业绩新】成立: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第十》三,条 ?。。对于:新设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对】下列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暂定等级
园!林古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防水【。、土石方、》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防腐保温、!环保工程、》体育场地和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等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申,报暂定二级资质暂】。不,考核:业绩和企业结算收入!。
企业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专】业资质的按实际生产!能力和设备情况核】定为暂定二级—资质
对核》定,为暂定级别的—企业暂定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取消暂定【;不符合条件的【作降级等《处理满足晋升资质】级别条?件的企业可》在满:足晋升条件》后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四条 已具—备资质的企》业在申报增项资【质类别时若增项【资质为相近专—业专业?有交叉可根据企【业所具备的工—程技术人《员、设备以及提供】的相近专业业绩【参考可直《接申报高资质—级,别
市政《工程:总承包和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可相?互参考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请消防、》建筑智能化》资质的可以提—交相近业绩来—参考
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企?业的业绩可按相近专!业来参考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预申报表
2【.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