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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确保首—都防洪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均?按,。本条例?。。管理   第三【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人民政府管理】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水利助理员】负责本乡《(镇)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建》。设、:管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应占《市和区、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的适当比例】 ,。  实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水费收入用于】水,利工程的保》护管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护》、更新?、兴:建所需?资,金由受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筹《经济困?难,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管理责任制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毁、变卖或分给】个人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 第:七条 ?市和区管《理的水利工程和跨】越区、乡《(镇)的水》利工程分别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园林绿化、城市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负【责建:立和健?全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组织》乡(镇)设水利管】理服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机,井、扬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或确定管!理人员  》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加强《工程保护预防和制】止偷盗、损》毁、哄抢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维护、保》养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第八条 !市和:区管理的水》库、引水渠和其【他水利工程及附【属的土地《、山场属于各该【工程:的,管,。理范围;两堤之间的!河道及护堤地和【无堤河道《的设计行洪范围为】河道:的管理范围;排灌】渠道及护渠地为渠道!的管理范围 — , 市和区《管理:的河道、渠道管【理范围?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扬水站、】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划定跨乡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公路等其他工程】管理范围重叠交【叉,时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管辖《权,。限报人民政府决定】。  : 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标图【立界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二)擅自建筑房】屋和在河道及引水】、排:。水渠内筑坝在库区内!填库造地; —  (三)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修造坟?。。墓和其?他构筑物堆放物【料围河养殖挤占河道!、沟渠;  — (:四)擅自《爆破、采石、—。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五)!在坝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 】  :(六)?。。非,管理人员开关—、,启闭水利设备;  ! (七)在》堤防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植、放牧;—。。   (八》)在河道内修—建套堤、高渠、高】路   第十条 在!。重要:河道、引水渠、排】灌渠道管理范围的】周围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水—利,工,程的需要可以提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沙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按期竣工不—按设计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在同一个排》灌系统内《未经上下游双方【协商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   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的统》。一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需要废】除,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必须妥善保—管可以?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偿调剂使用 —  第十四》条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的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水费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十五条 河道、水!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防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温榆河按50年一!遇行洪标准清除【行洪障?碍物清?障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定河卢沟!桥以上分《洪道和其他》中、:小河道的行洪清【障标准及《范,。围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凡应?当清除的行洪障碍物!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设障单!位发出清障》通知书限《。期清除设障单位有】异议:时应当在接到清障通!知书10《日内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决定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物的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除!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不符:合防洪设防标准严】重壅水?的桥梁、引路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  第十《七条 河道内不得】种植树木经》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滩:地种植树木》除外现有影响行【洪和水文测验—的树木应当》。限,期清除? ,  第十八条— 大、?中型河道堤顶除【防汛、公安、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兽力车通行】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确—定的堤路结合地【。段不:在此:限   汛期交通】应,当服:从市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防洪》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段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防《。洪,调度:。命令   永定河】、北运河、温榆【河、潮白河、城【市河湖?及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命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其他河—道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命令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林木的按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九条规【定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以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在堤坝及—大型渠道垦植的【还应令?其恢复地貌   】(五)毁坏、盗【窃或以其他》方法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附属设》。。备,情节显著轻微的追回!赃物或照《价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第二十一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水行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主管机关《作出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6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