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