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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