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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