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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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