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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