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