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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