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