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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