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