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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  七、《违反:本,规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 八、?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